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文从取得旅客运输服务不同的发票样式归纳总结其抵扣方式,并列示常见不可抵扣情形,具体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及进项税额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按规定抵扣。
2.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服务不得抵扣进项。例如员工去美国、法国出差取得的机票。
3.一般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例如:纳税人名称有误或未填开纳税人识别号等。
4.一般纳税人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外的纸质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折叠票、卷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6.一般纳税人取得“非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机构开具的6%的代理旅客运输服务费电子普通发票,属于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员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取得新版高铁退票费报销凭证,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属于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机票抵扣进项可根据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抵扣,只有登机牌不可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机票款进项税计税基础为(票价+燃油费附加),民航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可以作为进项税的计税基础。
8.一般纳税人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手写无效)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出租车卷票、手撕客票等。
9.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的员工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接受劳务派遣员工,如果为非雇员不得抵扣进项。如为客户,邀请的专家讲师支付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10.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如果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现行政策虽未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设定抵扣期限,但企业需留意费用归属期问题,不可跨期报销费用。
12.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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